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7305号之一
汇达(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福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与被告汇达(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305号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督促履行告知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汇达(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北福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695元以及支付以69695元为计算基数从2024年4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二、驳回河北福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2.96元(河北福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汇达(佛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河北福星电动自行车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