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673号
郑小雁: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仲量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小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673号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佛山市仲量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佛山市仲量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佛山市仲量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