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052号
沈波:
原告佛山市晨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沈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31052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佛山市晨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已预交),由佛山市晨曦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