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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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1722号原告李燕秋与被告国材创世(山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肥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太原型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5 16:34:1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国材创世(山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肥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太原型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李燕秋与被告国材创世(山东)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合肥尊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太原型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72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驳回李燕秋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28.87元(李燕秋已预付),由李燕秋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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