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9144-2号
唐宗明、黄婉: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唐宗明、黄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9144-2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唐宗明、黄婉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762032元、利息11276.14元、罚息83.51元,复利96.64元【该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20日,罚息,复利暂计至2024年5月20日,从2024年5月21日起至法院向各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之日止,未到期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执行利率)计算利息,逾期本金按贷款罚息年利率(贷款执行利率加收50%)计算罚息,并对未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年利率计算复利;从法院向各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全部本金按罚息年利率计算罚息,并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年利率计算复利,每年1月1日调整。二、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唐宗明、黄婉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镇*****房【证号:粤(20**)佛南不动产证明第0*****2号】的不动产在上述第项确定的债务以及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谭韵琴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叶伟霞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5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