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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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2491号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诉被告刘赞光、何容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开庭

区人民法院2024-11-25 16:29:0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2491

刘赞光、何容坚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灶支行诉被告刘赞光、何容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2491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一、依法判令被告何容坚立即向原告偿还贷款本金197668.61元、利息2746.13元、罚息39.44元以及复利14.55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于2024年5月25日,从2024年5月26日起至法院向各被告送达诉讼材料之日止,未到期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五年期以上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执行利率)计收利息,到期本金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以尚欠利息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计收复利;自法院向各被告送达诉讼材料次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全部尚欠本金、利息为基数按贷款执行利率上浮50%计收罚息、复利;每年1月1日调整】;二、依法判令原告对被告何容坚名下位于佛山市******的房产【证号:粤(20**)佛*不动产证明第0*****1号】在上述第一项确定债权及本案实现债权的费用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刘赞光对被告何容坚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韵琴独任审理,由书记员叶伟霞担任记录。本案定于2025113上午1000分于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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