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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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0948号之一原告苏远洋诉被告林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6:31: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948之一

林之庆:

本院受理原告苏远洋诉被告林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094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948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苏远洋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苏远洋已预交50元),由苏远洋负担。苏远洋多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予苏远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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