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0948号之一
林之庆:
本院受理原告苏远洋诉被告林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0948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094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苏远洋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苏远洋已预交50元),由苏远洋负担。苏远洋多预交的受理费,本院退还予苏远洋。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