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本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7251号
佛山市松圆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诗仪与被告佛山市松圆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7251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松圆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押金5000元予原告吴诗仪;二、被告佛山市松圆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3年9月份账单返款2502.28元、2023年10月份账单返款570元、2023年9月至10月理赔款668.15元、撤单款760元予原告吴诗仪;三、驳回原告吴诗仪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2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21元,被告佛山市松圆云通物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5元。该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