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990号
欧学军、罗平:
本院受理原告何利华与被告黄永洁、王丹丹、欧学军、邹锦秀、李永顺、何永考、罗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6990号案的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黄永洁立即向原告归还100000元,及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何利华;2.被告王丹丹立即向原告归还100000元,及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何利华;3.被告欧学军立即向原告归还80000元,及以8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何利华;4.被告邹锦秀立即向原告归还100000元,及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24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何利华;5.被告李永顺立即向原告归还100000元,及以10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25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何利华;6.被告何永考立即向原告归还200000元及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何利华;7.被告罗平立即向原告归还40000元,及以4万元为本金从2022年6月30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予原告何利华;8.要求上述7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莫文华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1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