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59号
鹤山市创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杰辉家具厂: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精柯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邓开旺、鹤山市创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佛山市南海杰辉家具厂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59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精柯蓝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邓开旺立即向原告赔偿2815000元。2.被告鹤山市创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诉请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各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权所支出的一切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费、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哲独任审理,书记员由梁绮莉担任。本案定于2025年1月14日14时30分于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