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486号之二
广州代叔投资有限公司、王振飞、广州代叔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代叔投资有限公司、王振飞、广州代叔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48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代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履约保证金156000元及支付违约金(以156000元为本金自2024年3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点五计算)予原告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
二、被告广州代叔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1000元予原告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
三、被告王振飞对被告广州代叔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广州市长秦城乐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686.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5.8元,被告广州代叔科技有限公司、王振飞负担364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原告预交的受理费3641元,在本判决生效后,本院予以退回。财产保全费1366.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1.7元,被告广州代叔科技有限公司、王振飞负担1355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