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2666号之一
广东沐年木业有限公司、叶超峰、施楚云:
原告吴新中、陈爱君与被告广东沐年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沐年公司)、叶超峰、施楚云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666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东沐年木业有限公司、施楚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45013元予原告吴新中、陈爱君;
二、被告叶超峰对被告广东沐年木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吴新中、陈爱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3000.78元、财产保全费1195.2元,合计4195.98元(两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800.52元,三被告负担1395.46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