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5355-1号之一
卢志伟: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登亨五金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卢志伟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2535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按佛山市登亨五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7.75元,减半收取计98.88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