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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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299号之一原告安亚虎与被告范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21:19:3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22299之一

范金生:

本院受理原告安亚虎与被告范金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222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范金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予安亚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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