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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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229号之一原告董剑珍与被告佛山市喜唐盛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冯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21:17:54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2024)粤0605民初19229之一

冯炽辉:

本院受理原告董剑珍与被告佛山市喜唐盛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冯炽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1922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冯炽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董剑珍支付货款18403元及逾期利息(分别以13350元、5053元为基数,分别自2024年2月1日、3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董剑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264.44元,财产保全费204.03元,合计468.47元(董剑珍已预交),由董剑珍负担0.58元,由冯炽辉负担467.89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董剑珍,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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