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9120号之一
佛山市台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岑亦云: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德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台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岑亦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1912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佛山市台锐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14647元及以该款从2023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利息给佛山市德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二、岑亦云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 驳回佛山市德凌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08.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37.5元,两被告负担170.70元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0.70元,由本院予以退还。财产保全费223.28元,原告已交纳,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