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8067-1号之二
张少聪:
本院受理原告何珊珊与被告张少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1806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张少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56299.86元及逾期利息(以56299.86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予何珊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1209.65元,财产保全费583.86元,合计1793.51元(何珊珊已预交),由张少聪负担1793.51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何珊珊,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