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6406号之二
方清、刘敬伟、李颖: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板木诚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方清、刘敬伟、李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1640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方清、刘敬伟、李颖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板木诚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75834元及逾期利息(以175834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佛山市板木诚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3816.68元,财产保全费1395元,合计5211.68元(佛山市板木诚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方清、刘敬伟、李颖负担5211.68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佛山市板木诚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