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16264号之二
徐秋雄:
本院受理原告陆挥同与被告徐秋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2024)粤0605民初1626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徐秋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陆挥同支付货款51600元及逾期利息(以516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二、驳回陆挥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1090元(陆挥同已预交),由徐秋雄负担109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迳付予陆挥同,本院不另行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