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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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0699号原告陈成坚与被告何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18:23:4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0699号 

何健新

本院受理原告陈成坚与被告何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0699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27690元货款;2.被告承担原告必要维权费用2830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黄华文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115915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十八号室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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