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06号
广西宁达玻璃有限公司、熊军、万俊芳: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彩迪中空玻璃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宁达玻璃有限公司、熊军、万俊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06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货款48505.33元及利息(利息以48505.3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24年4月1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7月4日为6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梁玉微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3日11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