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856号
佛山市新睿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刘武泉: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旺豪兴纸品包装厂与被告佛山市新睿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刘武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856号案的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佛山市新睿美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拖欠的货款20000元以及该款自2024年5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2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暂计至起诉之日2024年6月17日为129.38元);2.被告刘武泉对上述第1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8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