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93号
钟惠坤:
本院受理原告冯东与被告陈汉远、钟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993号案的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陈汉远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方式:1、以11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18年12月2日起计算至2022年2月28日为43413.33元;2、以135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1%的标准计算利息,自2022年3月1日起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为36045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10日为79458.33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钟惠坤对被告陈汉远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廖建杨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年2月17日10时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