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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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1998号原告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宁、佛山市柯凌展览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18:16:4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998号 

刘广宁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韬加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广宁、佛山市柯凌展览展示制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998号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0000.3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0.3元为基数,自2021831日起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4529日,利息为3291.42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2800元;3.被告向原告支付财产保全担保费500元;4.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原炜独任审理。本案定于20252189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大沥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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