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瞿侨:
本院在审理(2024)粤0605民初16416号案原告谢奕逊诉被告瞿侨探望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4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谢奕逊享有探望儿子谢言的权利,在不影响谢言正常生活、学习的情况下每月探望两次,于每月的第一、第三周周日上午9时至18时行使,由谢奕逊负责到谢言的住处接送谢言,瞿侨应予以协助;
二、驳回谢奕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100元(谢奕逊已预交),由谢奕逊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