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1501号
珠海市景源昇钢铁有限公司、林侃毅、何纯: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德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景源昇钢铁有限公司、林明权、林侃毅、何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150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804441.12元及逾期利息171716.9元(利息计算方式:以804441.12元为基数,从2023年2月20日起按LPR的4倍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4年8月21日为171716.9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前期律师费用8000元(后期律师费由另案再行确定);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被告四对被告一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以上暂共计984158.02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