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3811号
佛山市万科企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立胜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万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市万科企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3811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服务费247260元和逾期付款利息37239.53元(以欠付服务费24726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为利率,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暂计至2024年6月30日;自2024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起的利息按照同等标准计算,详见附件),暂合计为284499.53元;2.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因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6000元;上述第1、2项合计290499.53元;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本案受理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哲独任审理。本院本案定于2025年1月9日9时在本院审判楼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