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171号
谭海林: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龙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谭海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11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谭海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龙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036元及以该款为本金自2024年5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谭海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谭海林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50元(佛山市龙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谭海林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佛山市龙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