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6426号
张志军:
本院受理原告程志安与被告陈曾民、杨萍、第三人张志军、佛山市宏成发贸易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64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
一、陈曾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程志安归还借款本金13963713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8%计付的利息;
二、陈曾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程志安归还借款本金11693651元及以该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2月22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付的利息;
三、杨萍在500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陈曾民的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程志安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陈曾民、杨萍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结,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225015.6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共230015.60元(程志安已预交),由程志安负担11769.43元,由陈曾民、杨萍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218246.17元,其中陈曾民、杨萍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13246.17元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交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陈曾民、杨萍按上述责任方式负担的财产保全费5000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程志安,本院不另收退。程志安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13246.17元部分,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