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8368号
严月昌:
原告白嘉雯诉被告严月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0605民初28368号],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836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严月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白嘉雯返还借款11000元;二、驳回白嘉雯的其他诉讼请求。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