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澳雅家具有限公司、阙伟: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与被告佛山市澳雅家具有限公司、阙伟、吴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5840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佛山市澳雅家具有限公司、阙伟、吴春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316442元及以尚欠金额为本金自2021年11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违约金予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二、佛山市澳雅家具有限公司、阙伟、吴春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6000元予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0.70元(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已预付),由佛山市澳雅家具有限公司、阙伟、吴春梅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佛山市南海区百诚装饰材料厂预交但不应由其负担的6750.7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