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林彬:
关于本院受理的原告伦啟标诉被告林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7632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林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6649元,并以实际欠款为本金从2024年8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14.2%计付利息给伦啟标;二、林彬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律师费3000元给伦啟标;三、驳回伦啟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9.36元(伦啟标已预交),由林彬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伦啟标,本院不另收退。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