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2092-2号之一
胡健明: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健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2092-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092-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胡健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713.64元及违约金70元;二、胡健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公共分摊电费41.44元;三、驳回广东中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