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605民初22095-2号之一
韦兰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诉被告韦兰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2095-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095-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韦兰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期间的物业管理费919.92元及相应违约金90元;二、韦兰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公摊电费176.3元,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2月29日期间的公摊水费3.59元;三、驳回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径付予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