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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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169号原告李锦芳与被告倪克律、陆妙华、黎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15:36:16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陆妙华

本院受理原告李锦芳与被告倪克律、陆妙华、黎红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169民事判决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倪克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锦芳借款本金64761.09元;二、驳回原告李锦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80.97元,被告倪克律负担1419.03元并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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