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常振军:
本院受理原告魏浩佳与被告常振军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123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常振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魏浩佳款项7263.9元,并从2023年3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3.65%计算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魏浩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并于给付上述债务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