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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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22916号原告廖贤涛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蒙格定制家具店、李文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2 15:32:31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蒙格定制家具店、李文俊

本院受理原告廖贤涛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蒙格定制家具店、李文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291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蒙格定制家具店、李文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定作款本金18200元,并支付以182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从2023年9月25日计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予原告廖贤涛;二、驳回原告廖贤涛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蒙格定制家具店、李文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四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0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蒙格定制家具店、李文俊负担。由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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