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向华锋、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行锋贸易商行: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向华锋、广州市天河区棠下行锋贸易商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4508号案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向华锋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19210元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80.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向华锋负担,并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原告。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