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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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3387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鑫成塑料包装材料厂与被告舒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0:38:0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33873号

舒秒

本院受原告佛山市南海区鑫成塑料包装材料厂与被告舒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33873号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38925元;2.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133.33元(以38925为本金按照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23年6月12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现暂计算至2024年4月24日);上述两项暂合计41058.33元;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哲独任审理。本院定于2025年1月8日9时30分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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