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蔡子齐:
本院受理原告李彪华与被告蔡子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852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蔡子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本金468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自2024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予李彪华;二、驳回李彪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计1387.75元(李彪华已预交),由蔡子齐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缴纳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对于李彪华已预交的1387.75元,待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