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1942号之一
赣州京标门窗经营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智粤铝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赣州京标门窗经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4)粤0605民初21942号],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219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赣州京标门窗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7203元予原告广东智粤铝材科技有限公司;二、被告赣州京标门窗经营有限公司应以上项货款7203元为本金从2022年9月16日起至上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2%计付违约金(利息)予原告广东智粤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项随上项清;三、驳回原告广东智粤铝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3.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智粤铝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3.28元,被告赣州京标门窗经营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赣州京标门窗经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受理费50元予原告广东智粤铝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不另收退。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