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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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167号原告丁敏辉与被告佛山市朋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辉舞流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旭茹、刘鹏辉、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9:50:03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佛山市辉舞流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杨杰

本院受理原告丁敏辉与被告佛山市朋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辉舞流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旭茹、刘鹏辉、杨杰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605民初19167民事判决书该案判决如下:一、解除丁敏辉与佛山市朋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签订的《舞师街舞连锁品牌舞蹈培训协议》;二、佛山市朋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辉舞流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服务费6482.4元予丁敏辉;三、驳回丁敏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收取50元(丁敏辉已预交),由佛山市朋逸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佛山市辉舞流金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予丁敏辉。因案件未达到需要财产保全的情形,本案未实施财产保全,丁敏辉预交的财产保全费84.82元,本院予以退回。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调解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全部义务。逾期未履行的,经当事人申请或本院移送,将依法对义务人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还将依法移送追究刑事责任。同时,相关人员成为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和被列入失信名单等信息将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向社会公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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