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983号之一
胡运平:
本院受理原告陈倩倩诉被告胡运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9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倩倩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倩倩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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