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26317号
黄迪来:
本院受理原告曹志强诉被告黄迪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263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黄迪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曹志强归还借款本金5万元。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原告已预交),由黄迪来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