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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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605民初19563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彩纺织厂诉被告叶勇樟、庞小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判决

区人民法院2024-11-21 18:46:32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563号之一

叶勇樟、庞小琼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南海区新彩纺织厂诉被告叶勇樟、庞小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5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庞小琼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佛山市南海区新彩纺织厂支付货款149046.8元,并应以149046.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485%自2024年3月1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计付利息给原告,息随本清;二、叶勇樟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驳回佛山市南海区新彩纺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两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全额收取3280.94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共同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因本案无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未对两被告的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故佛山市南海区新彩纺织厂已预交的财产保全费1265.24元,本院予以退回。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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