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4)粤0605民初19510号之一
陈钊:
本院受理原告胡少伟诉被告陈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951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陈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胡少伟归还借款本金24500元、利息2231.15元;二、驳回胡少伟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结案,受理费全额收取526.83元(原告已预交),由胡少伟负担42.83元,陈钊负担484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
上述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