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付峻波:
原告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与被告付峻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4236-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付峻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的物业费843.9元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二、付峻波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3年7月15日的违约金100元及以843.9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三、驳回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已预交),由付峻波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广州市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