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韦业挑:
原告潘梓楠与被告韦业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2681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韦业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44275元,并支付截至2024年1月27日止的利息880元及以44275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4.8%计算的利息予潘梓楠;二、韦业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以该款为基数自2023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55%计算的利息予潘梓楠;三、驳回潘梓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7.2元(潘梓楠已预交),由潘梓楠负担787.2元,韦业挑负担20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潘梓楠,本院不另收退。财产保全费1141.8元(潘梓楠已预交),由潘梓楠负担269.8元,韦业挑负担872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潘梓楠,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