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许志鹏: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与被告许志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11287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许志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租金738元予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二、许志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约金369元予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三、许志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组60V锂电池予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如不能返还的,应当赔偿电池款损失3880元予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四、驳回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已预交),由许志鹏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予佛山市南海区给力换电电池租赁部,本院不另收退。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