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 东 省 佛 山 市 南 海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韩文毅:
原告蔡东旺与被告韩文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605民初9312号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韩文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予蔡东旺;二、韩文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利息3445.21元及以借款本金3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予蔡东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6.12元(蔡东旺已预交),由韩文毅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未交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蔡东旺已预交的受理费636.12元,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予以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